绥宁和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绥宁和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文迪***待遇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527民初557号
原告:绥宁和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光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平,湖南绥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绥宁和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文迪***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绥宁和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绥宁和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绥宁和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绥宁和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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