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和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绥宁和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应小华、文迪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527民初1122号
原告绥宁和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宁县长铺镇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应小华,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绥宁和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应小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绥宁和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绥宁和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绥宁和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13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