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和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绥宁和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绥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527民初593号
原告:绥宁和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7095018253M,住所地湖南省绥宁县长铺镇中心街粮食局大院一栋二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系,住绥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绥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7779014448N,住所地湖南省绥宁县长铺镇绿洲大道32号。
法定代表人:龙清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绥宁和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绥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绥宁和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绥宁和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绥宁和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54元,减半收取计78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罗亭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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