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盛航务打捞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海盛航务打捞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宁洲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执148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盛航务打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孙英村七组1幢商务楼B座室(H)。
法定代表人:陈国余。
委托代理人:孙石安,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京宁洲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江浦街道万寿路15号C1幢401-204。
法定代表人:卞应成。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盛航务打捞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宁洲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仲裁委作出的(2020)宁裁字第13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双方确认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款项为人民币45000元,被申请人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付清前述款项(申请人帐户名称:江苏海盛航务打捞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南京银行城北支行,帐号:01×××82);2、本案实收仲裁费人民币202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应将该费用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3、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争议。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权利义务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义务。
2、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根据信息反馈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前往被执行人注册经营地走访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已撤场搬离,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前往南京市江北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A×××**号车辆,因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6、鉴于南京宁洲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法律义务,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7、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以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进一步征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具体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应依法得到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现阶段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具体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失信惩戒以及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仲裁委(2020)宁裁字第137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王启洽
审 判 员 米庆光
审 判 员 戴维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戴博涛
书 记 员 冯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