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宏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2民初10348号
原告:***,男,1961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江苏宏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苏宏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4元,减半收取7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