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永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宏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民申65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港市永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永联村。
法定代表人:卢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宏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北京路国际消费品中心大楼206C室。
法定代表人:周道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夏勇,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再审申请人张家港市永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宏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9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张家港市永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与夏勇就案涉债务履行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家港市永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港市永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 雷
审 判 员  高 洪
审 判 员  薛爱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缪 晔
书 记 员  戴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