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民初15282号
申请人:***市永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市南丰镇永联村。
法定代表人:卢卫东。
被申请人:江苏宏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北京路国际消费品中心大楼206C室。
法定代表人:周道全。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10月22日出生,住***市。
申请人***市永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宏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永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宏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127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市永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缴纳25000元保证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永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宏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127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志东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