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建筑设计院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兰山区泰尔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嘉兴鼎泰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321民初2968号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泰尔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鼎泰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市建筑设计院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盛楚盈建筑有限公司、苏州慈俭贸易有限公司、山西茂百亿科贸有限公司、临沂市沂南红泽商贸销售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泰尔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泰尔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泰尔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均由临沂市兰山区泰尔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于存学
法官助理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