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389号
原告:昆山市建筑设计院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震川西路111号名仕商务中心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16848218A。
法定代表人:王胜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景贵,上海合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航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董徐大道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20EH046H。
法定代表人:李慧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啟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培斌,该公司员工。
原告昆山市建筑设计院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航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建筑设计院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倪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