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2715号之一
原告:常熟航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董浜镇董徐大道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20EH046H。
法定代表人:李慧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啟伟,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培斌,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昆山市建筑设计院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震川西路111号名仕商务中心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16848218A。
法定代表人:王胜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景贵,上海合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航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建筑设计院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常熟航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航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96元,由原告常熟航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蓉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