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8280号
原告:昆山市建筑设计院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震川西路111号名仕商务中心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合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合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昆山市建筑设计院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现原告昆山市建筑设计院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建筑设计院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建筑设计院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8元,减半收取1394元,财产保全费2596元,合计3990元,由原告昆山市建筑设计院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