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建筑设计院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永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建筑设计院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118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淮安市永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昆山市建筑设计院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合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安市永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永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市建筑设计院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建筑设计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3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21)苏0583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54元,由本院退还淮安市永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王稚群 审 判 员 郑 雄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柳 璐 书 记 员 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