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118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淮安市永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昆山市建筑设计院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合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安市永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永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市建筑设计院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建筑设计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3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21)苏0583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54元,由本院退还淮安市永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王稚群
审 判 员 郑 雄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柳 璐
书 记 员 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