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30号
原告:淄博优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鲁中装饰材料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D9WRK6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昆山市建筑设计院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震川西路**名仕商务中心**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16848218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湖州南浔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丁家桥村嘉业南路**信用代码91330503MA2B4E502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久鼎烽新材料科技(淄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住所地淄博高新区中润大道中润华侨城**配套商业综合楼**用代码91370303MADH5ML2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淄博优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昆山市建筑设计院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久鼎烽新材料科技(淄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名下的银行存款6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淄博优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昆山市建筑设计院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久鼎烽新材料科技(淄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50000元。
二、如被告昆山市建筑设计院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久鼎烽新材料科技(淄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65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