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21510号之一
申请人:昆山市建筑设计院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震川西路111号名仕商务中心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16848218A。
被申请人:昆山莱克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景丰路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884473120。
被申请人:泰州新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兴9号902号(入驻泰州**商务秘书有限公司-1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262GLT12。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建筑设计院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莱克斯投资有限公司、泰州新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昆山市建筑设计院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昆山莱克斯投资有限公司、泰州新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3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申请人昆山市建筑设计院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以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莱克斯投资有限公司、泰州新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3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昆山市建筑设计院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殷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