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建筑设计院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吴江市明港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建筑设计院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10399号之二
原告:吴江市明港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龙降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昆山市建筑设计院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震川西路111号名仕商务中心8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吴江市明港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建筑设计院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江市明港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明港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江市明港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理费减半收取1793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113元,由吴江市明港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