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民初9042号
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负责人:韦金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林,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朱远景,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徐卫东,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婺城区。
被告:金华市中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天和大厦A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徐卫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公司与被告朱远景、**、徐卫东、金华市中远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 倩
人民陪审员 吴兆东
人民陪审员 韦乐姣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