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26民初6644号
原告:张世红,男,汉族,1977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男,汉族,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告:金华市中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天和大厦A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徐卫东。
原告张世红与被告***、***、金华市中远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世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75元,由原告张世红负担。
审 判 长 王宏宇
审 判 员 唐朝晖
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 记员 傅宇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