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783民初12860号
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韦金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林,系原告法务干事。
被告:朱远景,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代理人:何建平、何玮,浙江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徐卫东,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金华市中远建设有限公司,住金华市婺城区天和大厦A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徐卫东。
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公司为与被告朱远景、**、徐卫东、金华市中远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日诉来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2017年2月1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远景、**、徐卫东、金华市中远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公司撤回对被告朱远景、**、徐卫东、金华市中远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21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冯青海
人民陪审员 韦乐姣
人民陪审员 金梦智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清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