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中远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中远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26民初4119号

原告:***,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现居住于浦江县仙华街道茶壶窑村6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骏进,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

法定代表人:黄建华。

被告:金华市中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天和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徐卫东。

被告:朱远景,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胡龙标,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祁永斌,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原告***与被告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中远建设有限公司、朱远景、胡龙标、祁永斌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已经履行完毕,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小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施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