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521民初188号
原告新余市恒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有庭、肖驹、江西灵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新余市恒欣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熊有庭、肖驹、江西灵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恒欣建材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余市恒欣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6元,由原告新余市恒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聂卫东
法官助理刘敏
书记员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