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02民初254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4月2日对原告江西***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春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赣090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赣090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8面第4行“案件受理费114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13元,由原告江西***设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1413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5933元,由原告江西***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冯 凯
代书记员 黄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