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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西某某设有限公司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02民初254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4月2日对原告江西***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春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赣090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赣090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8面第4行“案件受理费114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13元,由原告江西***设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1413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5933元,由原告江西***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冯 凯 代书记员 黄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