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02民初257号
原告:江西***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明月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16101136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宜春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学府路155号新***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73197341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宜春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22年3月2日下午15时00分在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江西***设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459元,减半收取计币19,72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729.5元由原告江西***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邹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