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2366号
原告:**和,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原告:***,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被告:江西***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杨山路江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161011368Q。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余洋,男,199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原告**和、***与被告江西***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和、***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诉。
审判员 陈 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