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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和、某某等与江西某某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2366号 原告:**和,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原告:***,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被告:江西***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杨山路江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161011368Q。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余洋,男,199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原告**和、***与被告江西***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和、***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诉。 审判员 陈 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