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恒利大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恒利大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3民初3040号
原告:***,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博,河南明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恒利大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贾拉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588821116K。
法定代表人:孙丽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连平,内蒙古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泰汇现代城写字楼A2#A3#S3#S4#栋三层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676920771M。
负责人:王伟,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恒利大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宏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