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恒利大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内蒙古恒利大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3民初2268号之二 原告:***,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恒利大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甲拉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588821116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泰汇现代城写字楼A2#A3#S3#S4#栋三层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676920771M。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9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恒利大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2022年12月30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内蒙古恒利大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赔偿损失共计10000元。原告***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原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恒利大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核对位置]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