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恒利大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恒利大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2民初5134号
申请人:内蒙古恒利大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丽超,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锁,男,该公司员工。
内蒙古恒利大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恒利大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开设的账号为×××银行账户中95,667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内蒙古恒利大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恒利大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开设的账号为×××银行账户中95,667元的银行存款。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977元,由申请人内蒙古恒利大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