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宏宇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宏宇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222民初1149号

原告:**,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李某,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宏宇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经理

被告:**,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诉被告内蒙古宏宇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0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晓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乌云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