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2921民初2111号
原告:***盟润和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盟***左旗巴彦浩特镇贺兰山社区欣苑国际住宅小区C7号楼1**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国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盟***左旗八卦泉社区吉兰泰西路北侧商服楼5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内蒙古环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街道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联合社综合楼8层3号楼8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盟润和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环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国客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2024年6月26日,***盟润和矿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盟润和矿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58元,由原告***盟润和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