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蒙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823执5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
被执行人:内蒙古蒙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刘涛,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内蒙古蒙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内蒙古蒙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案款本金165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已经冻结了在乌拉特前旗农业综合办开发项目建设中心的工程款。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海梅
审判员  申光全
审判员  茹志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秦 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