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823执8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花海尚都19号楼2单元1021室。
被执行人:杨某生,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开发区秀水家园4号楼302室,身份证号:152822196810162XXX。
被执行人:内蒙古蒙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开发区秀水家园4号楼302室。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00701163XXX。
法定代表人:刘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某生、内蒙古蒙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内0823民初68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生、内蒙古蒙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案款298367.3元。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杨某生、内蒙古蒙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到期后被执行人杨某生、内蒙古蒙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于2020年3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某生所有的车牌号为蒙LZA597号思域牌汽车一辆,但申请人不申请评估、拍卖该车辆,于2020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杨某生、内蒙古蒙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某生、内蒙古蒙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其它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杨某生、内蒙古蒙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康 文
审判员 茹志伟
审判员 申光全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郑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