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823执3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二道桥永增村。
被执行人:内蒙古蒙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刘涛,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蒙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乌劳人仲案字(2019)1-31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内蒙古蒙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案款160000元及利息。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乌拉特前旗农业开发项目建设中心的工程款,且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内蒙古蒙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申光全
审判员 茹志伟
审判员 赵 俊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