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122执2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瑞丰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托克托县古城镇南台基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瑞丰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托克托县古城镇南台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瑞丰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依照(2019)内0122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托克托县古城镇南台基村民委员会支付案款432120元,执行费6382元。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18日通过法院直接向被执行人托克托县古城镇南台基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分别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9月14日、2020年9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托克托县古城镇南台基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托克托县古城镇南台基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只有零星存款。车辆信息显示,被执行人托克托县古城镇南台基村民委员会名下有多辆汽车,但因年代久远均已报废,故未对其予以查封。
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至××县进行社会调查,向托克托县古城镇南台基村村民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其村村民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托克托县古城镇南台基村民委员会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对被执行人托克托县古城镇南台基村民委员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瑞丰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托克托县古城镇南台基村民委员会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丽娟
审判员 李婷婷
审判员 史宇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佳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