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苏里格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苏里格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122执2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内蒙古嘉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住内蒙古托克托县。
被执行人内蒙古苏里格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苏里格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分别于2019年1月25日、2019年3月19日、2019年7月8日、2019年12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内蒙古苏里格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经依法予以冻结,车辆登记信息显示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
2019年11月26日本院通过乌海市海南区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协助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内蒙古苏里格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内蒙古苏里格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
2019年11月26日本院通过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理处协助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内蒙古苏里格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开户信息及存款情况,查询显示被执行人内蒙古苏里格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无存款信息,对公账户已销户。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了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对被执行人内蒙古苏里格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梁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