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苏里格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托克托县瑞堂彩钢厂与内蒙古苏里格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22民初174号 原告:托克托县瑞堂彩钢厂,住所地托克托县新营子镇。 经营者:***,男,汉族,住托克托县双河镇。 被告:内蒙古苏里格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托克托县瑞堂彩钢厂与被告内蒙古苏格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托克托县瑞堂彩钢厂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托克托县瑞堂彩钢厂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托克托县瑞堂彩钢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6元,减半收取计1638元,由原告托克托县瑞堂彩钢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苏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