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天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通辽市天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科尔沁左翼后旗交通运输局、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22民初952号
原告:通辽市天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金有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军,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尔沁左翼后旗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李建宏,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通拉嘎,内蒙古双合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石卫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树礼,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天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科尔沁左翼后旗交通运输局、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表示认可科尔沁左翼后旗交通局已经将质保金支付给了被告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为由,于2019年3月5日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科尔沁左翼后旗交通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通辽市天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在原告通辽市天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案件中处理。
审判员  刘海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杨宇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