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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红石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吉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2执102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红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吉州区吉州大道42号鼎盛时代广场(鼎盛时代公馆)1、2幢1栋20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544205619。法定代表人:李萍,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吉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水县下文峰路城西新村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022MB0214770U。负责人:康安,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西红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吉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822民初6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吉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251280.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蒋程猷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高仁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