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达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怀集县怀城镇怀高完全小学与深圳市鹏达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健世纪支行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224民初2036号
原告:怀集县怀城镇怀高完全小学,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怀高村委会**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224MB2C82098J。
法定代表人;石进连,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东枝,广东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琳,广东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1号华南发展中心2511。
法定代表人:李光达。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健世纪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荣超经贸中心首层。
法定代表人:陈鹏。
原告怀集县怀城镇怀高完全小学与被告深圳市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健世纪支行招标投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怀集县怀城镇怀高完全小学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集县怀城镇怀高完全小学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集县怀城镇怀高完全小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2150元,由怀集县怀城镇怀高完全小学负担。
审判员  黄冬梅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谭燕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