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民终27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武,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审被告:义乌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南路270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海平、义乌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民初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磊
审判员*敏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