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煤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中煤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能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2民初2639号
原告:江苏中煤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能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巩学刚,负责人。
被告:济宁亿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中煤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能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济宁亿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中煤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中煤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