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1民初13133号
原告:江阴市澄北铂思广告设计工作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1MA1R53YH40,住所地江阴市鸿家汇生活广场125号。
经营者:***,男,198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告:江苏中煤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516222,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亚包大道1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江阴市澄北铂思广告设计工作室诉被告江苏中煤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江阴市澄北铂思广告设计工作室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澄北铂思广告设计工作室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澄北铂思广告设计工作室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元(江阴市澄北铂思广告设计工作室已预交),由江阴市澄北铂思广告设计工作室负担。
审判员戈栋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