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义马煤业集团孟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横水镇元庄村iv>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煤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鼎臻贸易有限公司、海晏巨安物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青海省木里煤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青海省矿业集团天峻煤业开发有限公司、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义马煤业集团孟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
依法书面通知原告江苏中煤矿山设备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江苏中煤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交纳,也未书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