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煤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8114江苏中煤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鼎臻贸易有限公司、海晏巨安物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8114号
原告:江苏中煤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申港街道亚包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鼎臻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A3306/div>
被告:海晏巨安物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海省海晏县西海大道iv>
被告:青海省木里煤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天峻县木里镇矿区综合办公楼iv>
被告:青海省矿业集团天峻煤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海省天峻县煤炭监控中心iv>
被告: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海省天峻县新源新天木路iv>
被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路**iv>
被告:义马煤业集团孟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横水镇元庄村iv>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煤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鼎臻贸易有限公司、海晏巨安物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青海省木里煤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青海省矿业集团天峻煤业开发有限公司、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义马煤业集团孟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
依法书面通知原告江苏中煤矿山设备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江苏中煤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交纳,也未书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