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726执保132号
申请人:洛阳蓝电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经济开发区太康路东段洛阳顺兴信息通信产业园7号楼3楼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55954645U。
法定代表人:牛根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保庐,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国电龙高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10号1号楼6层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38228116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洛阳蓝电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国电龙高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蓝电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北京国电龙高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6万元或价值相等的其它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蓝电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北京国电龙高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6万元或价值相等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3150元,由洛阳蓝电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