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27民初271号
原告:洛阳蓝电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经济开发区太康路东段洛阳顺兴信息通信产业园7号楼3楼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55954645U。
法定代表人:牛根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该公司法务主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立案、参与诉讼、和解、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孙红军,男,汉族,1967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该公司副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立案、参与诉讼、和解、上诉等。
被告:洛阳龙羽宜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香鹿山镇后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4579387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洛阳蓝电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龙羽宜电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原告洛阳蓝电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洛阳蓝电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