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9民初918号
原告:洛阳蓝电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经济开发区太康路东段洛阳顺兴信息通信产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55954645U(1-1)。
法定代表人:牛根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满堂,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保庐,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哈尔滨博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新香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631541551。
法定代表人:单玉华。
原告洛阳蓝电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博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洛阳蓝电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1300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113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5日原、被告签订“洛阳伊川龙泉坑口自备发电有限公司2#炉300MW机组烟气治理工程低氮燃烧器超净改造工程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工程名称、、地点内容、付款办法、违约责任等。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977000元,剩余113000元至今未付。该工程项目已于2016年12月2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中明确约定了“所发生争端如果未能友好协商解决,可到甲方(即被告)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洛阳蓝电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要轩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