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民终38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蓝电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经济开发区太康路东段洛阳顺兴信息通信产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牛根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满堂,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保庐,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博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新香坊路**/div>
法定代表人:单玉华。
上诉人洛阳蓝电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博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9民初9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蓝电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洛阳蓝电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洛阳蓝电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丹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静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