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22民初862号
原告:南平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七里头兴业大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MA32U2KH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原告南平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南平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平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6.20元,减半收取648.10元,由原告南平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