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109民初13076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灿法,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杭州富阳万地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88272246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常绿镇大章村。
法定代表人宣海法,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宣灿法、杭州富阳万地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宣灿法、杭州富阳万地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4日,被告宣灿法向原告借款80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担保人负连带责任,被告宣灿法在借款人处签字,被告杭州富阳万地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在担保人处盖章。后被告宣灿法共计还款500000元,余款至今未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宣灿法归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按年利率4.6%计算的利息损失;2.被告杭州富阳万地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宣灿法、杭州富阳万地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借条1份,欲证明被告宣灿法向原告借款及被告杭州富阳万地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该证据虽未经两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法庭调查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4日,被告宣灿法向原告借款80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担保人负连带责任,被告宣灿法在借款人处签字,被告杭州富阳万地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在担保人处盖章。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宣灿法共计还款500000元。2016年8月22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保证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借条中虽未约定还款时间,但经原告催讨,被告宣灿法应及时还款,现宣灿法未及时足额还款,被告杭州富阳万地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也未履行保证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灿法返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4.6%计算的利息损失。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杭州富阳万地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宣灿法负担,杭州富阳万地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诚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