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红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红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2071民催39号
申请人:广东红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082888A。
申请人广东红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广东红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61030695731的普通支票1张(付款行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区支行营业部,出票人广东红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中山市板芙镇天泉水塔制品厂,票面金额67320元,出票日期2017年3月5日,支票到期日2017年3月15日)无效;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广东红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