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红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红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2071民催39号 申请人:广东红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兴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082888A。 申请人广东红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广东红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61030695731的普通支票1张(付款行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区支行营业部,出票人广东红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中山市板芙镇天泉水塔制品厂,票面金额67320元,出票日期2017年3月5日,支票到期日2017年3月15日)无效;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广东红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