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申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申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859号
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保税区广保大道3段311号,组织机构代码71814612-1。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晶晶,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市申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90号702房,组织机构代码76769741-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申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80元减半收取2340元由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苏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